进口报关单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,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,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。以下为你详细介绍:
主要内容
- 表头信息
- 进口口岸:填写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。例如货物从上海洋山港入境,就填写“上海洋山港海关”及对应的代码。
- 备案号: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、减、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,海关给予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》《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》《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》、电子账册及其分册(以下均简称《登记手册》)、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(以下简称《征免税证明》)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。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,本栏目免予填报。
- 进口日期: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。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。
- 申报日期: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、发货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。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,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。
- 经营单位:填写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、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。编码由18位数字组成,体现企业的性质、所在地区等信息。
- 运输方式: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,按海关规定的《运输方式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。常见的有江海运输(代码2)、航空运输(代码5)、公路运输(代码4)等。
- 运输工具名称: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编号。若是江海运输,填写船名及航次号;航空运输则填写航班号等。
- 提运单号: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。海运提单号、空运运单号等,用于唯一标识该票货物的运输单据,便于海关与相关运输部门核对数据。
- 货物信息栏
- 收货单位:填写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、使用单位的名称及编码。与经营单位可能相同,也可能不同,比如经营单位是外贸代理公司,收货单位就是实际使用货物的工厂。
- 贸易方式:按照海关规定的《贸易方式代码表》填写,常见的有一般贸易(代码0110)、进料加工(代码0615)、来料加工(代码0214)等。不同贸易方式在海关监管、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。
- 征免性质:根据海关核发的《征免税证明》或有关政策规定,对进口货物的征、减、免税性质进行填写,如一般征税(代码101)、科教用品(代码401)、外资企业(代码789)等。征免性质决定了货物的征税、减税或免税情况。
- 许可证号:应申领进(出)口许可证的货物,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(出)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,不得为空。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。
- 起运国(地区)/运抵国(地区):起运国(地区)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(地区);运抵国(地区)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(地区)。按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中文名称或代码。
- 装货港/指运港: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;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。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,填报“中国境内”。
- 境内目的地/境内货源地: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、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;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。按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名称或代码。
- 批准文号: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目前无需填报。出口报关单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。
- 成交方式:按照海关规定的《成交方式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名称或代码。常见的成交方式有 CIF(成本、保险费加运费,代码1)、FOB(离岸价,代码3)、CFR(成本加运费,代码2)等。成交方式影响运费、保险费等费用的计算和申报。
- 运费: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。可按运费单价、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,同时注明运费标记(1表示运费率,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,3表示运费总价)。
- 保险费: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。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,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(1表示保险费率,3表示保险费总价)。
- 杂费:指成交价格以外的、按照海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,如手续费、佣金、回扣等。填报时注明杂费标记(1表示杂费率,3表示杂费总价)。
- 合同协议号:填写进口货物合同(协议)的全部字头和号码。
- 件数: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口货物的实际件数。裸装货物填报为“1”。
- 包装种类:按照海关规定的《包装种类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或代码,如木箱、纸箱、铁桶等。
- 毛重(千克):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。填报进(出)口货物实际毛重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“1”。
- 净重(千克):指货物的实际重量,不包括包装材料的重量。填报进(出)口货物实际净重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“1”。
- 集装箱号:填报装载进口货物的集装箱编号。多个集装箱的,第一个填报“集装箱号”+“/”+“规格”+“/”+“自重”,其余依次填报在“标记唛码及备注”栏。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“0”。
- 随附单证:填写随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代码及编号。常见的随附单证有发票、装箱单、提单等,按海关规定的《监管证件代码表》填写。
- 用途:填写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,如外贸自营内销(代码01)、其他内销(代码03)、企业自用(代码04)等,按海关规定的《用途代码表》选择填报。
- 商品信息栏
- 项号:分两行填报。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;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货物,填报该项货物在《登记手册》或原产地证书中的项号。
- 商品编号:填写按海关规定编制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》8位税则号列,以及附加的第9、10位附加编号。商品编号是确定货物关税税率、监管条件等的重要依据。
- 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:商品名称应填写规范的中文名称,规格型号应详细准确,足以反映货物的特征、性能、用途等。例如“纯棉男式衬衫,白色,长袖,领口系扣,袖口双扣,100%纯棉面料”。
- 数量及单位:分三行填报。第一行填写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;第二行填写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(如无则为空);第三行填写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。例如,某货物法定计量单位为“千克”,成交计量单位为“箱”,则分别填报相应数量。
- 原产国(地区)/最终目的国(地区):原产国(地区)指进口货物的生产、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(地区);最终目的国(地区)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、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(地区)。按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选择填报。
- 单价: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。
- 总价: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。
- 币制:按照海关规定的《货币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,如人民币(代码142)、美元(代码502)、欧元(代码300)等。
- 征免:根据海关核发的《征免税证明》或有关政策规定,对进口货物的征、减、免税方式进行填写,如照章征税(代码1)、折半征税(代码2)、全免(代码3)等。
作用
- 海关监管依据:海关通过审核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,对进口货物进行监管。核实货物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的贸易政策、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。例如,检查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商品,是否正确申报了商品编码、价格等信息。
- 税收征管基础:报关单上填写的成交价格、运费、保险费等信息是海关计算进口关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等税费的重要依据。准确的报关单信息有助于海关依法征收税款,保障国家财政收入。
- 贸易统计资料:进口报关单的数据是国家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来源。通过对报关单数据的收集、整理和分析,可以了解不同时期、不同地区、不同商品的进口情况,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、贸易政策提供决策依据。
- 企业进出口记录:对于进口企业来说,进口报关单是其进出口业务的重要凭证。它记录了企业进口货物的详细信息,有助于企业进行财务管理、库存管理和业务核算,同时也是企业应对审计、税务检查等的重要资料。